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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刑诉〔2020〕8号 

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汕尾市城区人,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居委**路**巷**号,现住汕尾市城区**路**宿舍**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审查于次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名下车牌号为闽AV****的银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汕尾市城区通航路与通港路交叉口约100米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呼气酒精检测,其呼吸中酒精含量为191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的临界值,遂将其带至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3mg/100ml。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 卢虹彤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汕尾市城区*路**宿舍**梯**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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