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CH****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宋楼镇环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潘庙段时,碰撞史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C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l 血。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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