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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苏省丰县******。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CH****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宋楼镇环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潘庙段时,碰撞史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C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苏C****挂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0mg/100ml 血。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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