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营**号)。2011年4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处以三日的行政拘留及人民币200元的罚款。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4月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宋清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1****小型轿车,沿本区雄州街道白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白果路秦苑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全部案卷材料;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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