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89********,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市**局**分局,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栋**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在本市玄武湖隧道出口处,撞到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苏A8****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在等候,后民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67.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情况说明、交强险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杨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主动停留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华
检察官助理:梁羿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806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2页,补充资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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