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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陈某某,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制造有限公司装配工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新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9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峰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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