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号码130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埂**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街**巷**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DN****小型轿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浦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吉庆路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0.2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周赛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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