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012000********,初中文化,个体理发,居住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00时31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F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路**小区门前路段,所驾车辆碰撞路边路牙,发生交通事故。后路人报警,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警,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经抽血检测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可视为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君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