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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04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郑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N2****号小型轿车在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江山大道与北京路交叉路口时,与高某某驾驶的苏NC****号大型货车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高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场对陈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7mg/100m1。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77mg/100ml。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高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高某某等证人证言;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伟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豫区**小区**幢**单元**室的家中,联系电话:1811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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