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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射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7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荣华嘉城南大门西侧路段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90.6毫克。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06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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