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开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扬州**造纸厂工人,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值班律师倪秋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其朋友严某某在扬州市开发区**镇**土菜馆吃晚饭,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喝了约二两五钱白酒和500ml啤酒,晚饭结束20点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逾期未检验的苏K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严某某回扬州市开发区**镇**小区。2020年3月27日20时12分,沿施桥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施沙路与施桥南路交叉路口南侧200米左右路段时被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查获,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对陈某某进行了检测,显示结果为血液中酒精含量162mg/100mL,遂将陈某某带往扬州东方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4月1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1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K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物证照片;

2.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爱梅

检察官助理  班  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侯审于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镇**花园**幢**室,联系电话1395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