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新沂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新沂市**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沂市轻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百合家园小区东门地段时,撞入道路东侧绿化带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让其妻子到场为其顶包。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9mg/100mL血。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朱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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