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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NG****小型轿车沿泗阳县“众裴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陶界线”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左转弯的被害人韩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韩某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6mg/100ml,韩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前科查询证明、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记录、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号码:1364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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