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锻造厂检验员,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王嘉瑜的意见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DF125T-1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溧竹线由西向东行至溧竹线**钢铁厂处被当场查获。经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陈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7.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检察官助理:吴震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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