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G8****号白色两轮摩托车从灌南县县城其姐夫李某某家回家,在行驶至灌云县沂河北闸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65.4mg/100ml,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带至灌云县仁济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6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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