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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8********,汉族,大学文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业务主任住苏州市姑苏区**家园****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营运车辆,于2019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苏E8****的小型白色汽车从本市姑苏区桐泾北路出发,途经虎丘路、虎阜路后,至白洋街虎丘中心小学附近时撞上路边护栏,造成护栏损失达人民币1420元。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驻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叶某某的证人证言;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所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晔

检察官助理:胡泽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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