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9********,汉族,高中文化,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相城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6****临小型轿车自本市吴中区澹台湖大酒店出发途经东环快速路,行驶至相城区相城大道古元路交叉口,追尾撞击袁某某驾驶的苏E6****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5mg/100ml。
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妥善处理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王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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