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幢**室。1996年11月7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1998年2月10日因赌博被吴县公安局罚款2500元;1999年6月30日因赌博被吴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2003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处没收赌资及非法所得,罚款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9年1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苏E****小型汽车,自本市相城区望亭镇出发,载谢某某至无锡市新安镇吃饭,期间陈某某再次饮酒,谢某某未饮酒。后由谢某某驾驶苏E****小型汽车将陈某某带至本市虎丘区**镇**苑小区。后陈某某驾驶苏E****小型汽车离开,行驶至惠东路、嘉陵江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青芸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9********);
2. 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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