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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陈**,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曾因殴打他人,2011年6月25日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2013年12月1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陈**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豪爵铃木牌GN125H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先后途径金湖县黎城街道金湖路、黎城路,后又沿建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黎农闸西侧。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陈**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9mg/100ml。

被告人陈**接到民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马**的证言;

3.被告人陈**的供述和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玉中

 检察官助理  徐庆娟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377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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