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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1时2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苏L1****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江市太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平路解放湾路路口附近处,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袋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路线的辨认等辨认笔录;6.警务执法仪拍摄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和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395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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