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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居住地全南县**镇**村**组,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州临时*****号二轮摩托车在全南县**镇**路菜市场工地路口路段与林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9年11月19日,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7mg/100ml。

2019年12月10日,全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依法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车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伯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994****。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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