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职业:个体工商户。曾因赌博、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嫖娼等先后六次被安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其中2019年9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以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在镇岗乡东升围景区检票口处与景区工作人员李某某发生冲突,驾车离去时与东升围景区电瓶游览车发生刮蹭,当日18时10分左右,安远县公安局孔田交警中队和镇岗派出所民警在镇岗乡老围村找到陈某某,并依法提取陈某某血样,于2019年10月3日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2019年10月17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6.5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10月14日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协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杜春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87970****。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