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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住瑞金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2时35分许,经过瑞金市象湖镇红都苑门口路段时被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检查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执勤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89.8mg/100ml,测试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瑞金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陈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64mg/100ml,依《车辆驾驶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之规定,陈某某的驾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验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金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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