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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蒲圻县,公民身份号码422323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中山市古镇**五金加工厂**,户籍地址广西桂平市******,现住江门市江海区******。2020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3时11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T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门市江海区外海大桥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7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丹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门市江海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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