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三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城**村**号之**,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陈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往建设三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54分许,行驶至**广场环路西路口路段时,与从右侧路口驶出由黄某某驾驶的粤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4.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结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委托提取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电子档案、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和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毅
检察官助理:麦晋豪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城**村**号之**,联系电话: 1318989****。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两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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