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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南省西华县人,务工,住沂水县**小区。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5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南路段,先后追撞于顺行在前等待放行信号的沂水县**乡**村田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沂水县沂水镇**东路吴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书,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234.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证人田某某、吴某某、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495****);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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