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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9日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顺乐亭县城永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安路与茂源街交叉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路边的信号灯杆相撞,造成交通设施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某血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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