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205165011,汉族,小学文化,合伙,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乡**村,住保定市竞秀区**路**驿站**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3时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白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保定市朝阳路乌马村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40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8.6毫克/100毫升。其拒不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单与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被告人陈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保定市竞秀区**路**驿站**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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