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4********,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镇**村**区**号,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0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冀F*****微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县赵家峪村白灰厂院内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重伤二级,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重伤二级,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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