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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冀RS8Z59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自大城县二姑院村前往府东小区,当其驾车沿廊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廊泊路与大城县滨河街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58.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血液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对其从重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城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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