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左右,陈某某驾驶号牌为蒙K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康某某草市街北口处,民警对其呼吸气式酒精测试,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到康某某人民医院采血,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9.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海
(院印)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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