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冀G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康保县土产路北关小学路口时,民警对其呼吸气式酒精测试,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被带到康保县人民医院采血,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3.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雪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康保县**镇**村**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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