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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2时53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民生街与新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54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57.8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保顺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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