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2********,汉族,中专,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昌黎县汇文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滴韵南门路段时,被昌黎县交警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23.0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强制险保险单复印件、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有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证人刘某某证言;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视听资料光盘及说明;有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宇
检察官助理:王春月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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