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务农。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无牌力帆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枣强县大营镇曙光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曙光街凤凰城幼儿园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陈某某检血中乙醇含量为128.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办案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章旗
陈楠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
2.公安卷宗1册,检察卷宗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现场查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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