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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现住本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E****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东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清县胡庄村西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出酒精含量139毫克/100毫升,后经静脉血检测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崇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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