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现住本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E****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东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清县胡庄村西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出酒精含量139毫克/100毫升,后经静脉血检测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9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书证: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崇波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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