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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3日被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6日 17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轿车自河间市**乡**村自家门口去村口时,与本村的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刮蹭。经检验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7.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涛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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