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镇***村,现住河北省**县**镇****小区***栋*门***号。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B585XL牌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南县倴城镇南大街天承锦绣小区北门口处时,被人发现其有酒后驾车的嫌疑,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举报赶到现场,将其带至滦南县中医院采集血样。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查获经过等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秀卫
检察官助理:郝竹青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河北省**县**镇****小区***栋*门***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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