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乡**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年1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经过**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静脉血2ml,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亚楠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