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84********,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21时20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C1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海关区南园大街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6mg/100ml。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4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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