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鄂C*****牌号小轿车沿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新寨镇大集东路口时,遇宋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冀C*****牌号小轿车,两车相撞损坏。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38.95mg/100ml。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和到案经过,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和谅解书等;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明卓
检察官助理:朱立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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