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镇**街**号。2008年9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0时53分,陈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着行唐县龙州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到与新开路交叉口东侧150米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2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陈某某的驾驶证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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