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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临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ED****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涉案车辆照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书;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81087****

2.​ 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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