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高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F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距离**村500米处时,被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鉴定为113mg/100ml,后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血液酒精鉴定,其血液酒精检验含量为222.9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若周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住保定市高阳县**镇**村,电话:151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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