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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1时15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东埽怀村内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省道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9mg/100ml,遂将其带至兰考县东方医院抽血取证,经检测其含量为1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5)陈某某驾驶的车辆照片及测试结果照片、(6)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7)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证明材料;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3.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某血样里的乙醇含量为130.6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志刚

李莉娟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四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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