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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孟津县******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7日19时3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路与**路交叉口西第六路灯处,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撞住周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周某某、陈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 被害人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聪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津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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