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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01时左右,在孟津县小浪底大道与咸宁路交叉口北,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因在驾驶时接打电话导致车辆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04月05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所送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9mg/ml。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车单、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听证、认定记录、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协议书、谅解书、委托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冯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朝斌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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