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滨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57********,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市**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办事处**街**号附**号,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2020年4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6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史红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2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白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市高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村路与西华大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26. 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陈某某达到醉酒标准。经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白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普通摩托车的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新公鉴(理
化)【2020】599号)检验报告、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豫天衡【2020】车鉴字第DD082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所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焦振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路**家属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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