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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河南宜阳县人,住宜阳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行驶至瀛洲桥西辅道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吴某某驾驶豫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到案经过、道路事故认定责任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伊婷、张洲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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