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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瀍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组**号付**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路**院**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照酒后驾驶一辆豫C*****黄色面包车,从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出发,沿启明东路行驶至洛阳市河回族区启明东路**食府门口,因醉酒趴在方向盘上睡着,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mg/lOOmL,系醉酒驾驶。告靠份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延晓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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