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5196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路**小区**栋**门**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照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大阳”牌二轮踏板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纱厂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健康西路建福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驾驶的“大阳”牌二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结果、血液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查获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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