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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2********,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住洛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2019年11月5日因危险驾驶罪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8时20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醉酒驾驶红色普通两轮摩托车前往窑底村,途径卢村四组时,因琐事与当地村民卢某某发生口角,卢遂报警。洛南县城关派出所出警后将陈某某带回城关派出所,并将案件移交至洛南县交通管理大队。当日20时30分,陈某某被带至洛南县医院抽血取样,后送检。同月21日,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卢某某等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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