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33岁,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经理,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镇**号,现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8日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林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槐荫区张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匡山小区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3mg/100ml,达到醉酒值,系醉酒驾驶。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等;2、证人郝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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